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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管制處就實施辦法中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永 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臨時用地等內容進行解讀。
第三條執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國際通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進行了法律移植,并針對中國的具體情況,對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環節作出了明確規定:
土地分類是實施用途管制的基礎。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突出了中國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切實保護耕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施用途管制的依據。突出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位和作用,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關系、土地利用計劃等作了詳細規定,為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了依據。
農用地轉用審批是實施用途管制的關鍵。增設了農用地轉用審批環節,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報經相應層級人民政府批準,從而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效實施提供了保證。
執法監督是實施用途管制的保障。強化了土地執法監督,加大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執法上保證了用途管制制度的實現。
第六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土地利用計劃要對建設用地總量進行控制。建設用地是承載人類非農經濟生產活動的主要基礎。建設用地擴張在支撐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的同時,其增長失序、低效開發等問題對經濟發展、糧食安全和生態保護造成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土地利用計劃***重要的功能就是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在總量控制的基礎上提升新增建設用地配置效率,以此引導和推進我國地區經濟發展速度、質量、效益協調并進。
2020年以來,自然資源部在安排年度計劃指標時,改革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方式:
一是堅持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計劃指標跟著項目走。對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國家重大軍事項目清單的項目用地,以及納入省級人民政府重點項目清單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產業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在批準用地時直接配置計劃指標。其中,國家批準的農用地轉用項目,用地審批時直接配置計劃指標。地方批準的農用地轉用項目,依法依規批準后,由自然資源部統一確認配置計劃指標。
二是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算“增量”賬,更算“存量”賬,統籌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推動全面高質量發展。對未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配置計劃指標與處置存量土地掛鉤。
三是落實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市縣在申報批次用地時要明確具體項目,防止產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第三十一條建設占用土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農用地轉用審批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關鍵,國土空間規劃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手段,通過計劃指標把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逐年落實到年度安排。
現行《土地管理法》重點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我省對未利用地審批作出了相應規定。
第三十二條永 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是否占用永 久基本農田劃分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限。占用永 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批準;不占用永 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省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是對圈內批次用地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定;第三款是對圈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農轉用審批的規定。
所謂圈內批次用地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批次申請的建設用地。把建設用地分為城市和村莊、集鎮圈內批次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是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主要目的是加強建設用地管理,防止建設用地遍地開花。對過去按照建設項目申請用地的“點菜式”的建設用地管理模式進行了重大改革,確立了規劃在建設用地布局中的核心作用。
即先由規劃劃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的范圍,規劃劃定后,一般建設項目都應當在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來安排,這就是城市和村莊、集鎮圈內批次用地。圈內批次用地按照規劃的審批權,由批準規劃的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來分批次批準農用地轉用。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可以根據項目的特點,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申請建設用地,也就是圈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
第六十二條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是為解決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而確立的一項土地管理制度。臨時用地應遵循“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的原則,應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 久性建筑物,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臨時審批權限和使用期限執行,并督促臨時用地使用者履行好土地復墾義務。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臨時用地期滿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義務,其中占用耕地的,還必須恢復種植條件。違反本條規定,臨時用地期滿一年內未完成土地復墾義務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條款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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